案件名称:永康市轻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永市监处罚〔2026〕39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永康市轻芒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周某某
执法部门:永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0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自2025年开始在其网店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目录的飞碟灯产品的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擅自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列入目录的飞碟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的同时处以罚款20000元人民币,没收违法所得6157.68元人民币,合计罚没26157.68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