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慈溪市普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慈市监处罚〔2026〕67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慈溪市普卡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杨某某
执法部门: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19日,当事人生产、销售的电暖袋经检验,被判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并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80元,并处罚款594元,两项合计罚没款674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