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余杭区径山镇锦城烟花爆竹经营部(个体工商户)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余市监处罚〔2026〕31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余杭区径山镇锦城烟花爆竹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胡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22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销售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烟花爆竹(开门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处罚人民币伍千元整(1500元整),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