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国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违规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柯市监处罚〔2026〕27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国正安全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白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5-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按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做如下处理:1.给予通报批评;2.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3.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罚没款共计116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