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波海曙客弯来服装店(个体工商户)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甬海市监处罚〔2026〕13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海曙客弯来服装店(个体工商户)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白某某
执法部门: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3-3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变更经营地址后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当事人变更经营地址后未及时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未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结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从轻处罚如下:没收28件侵权服装;二、罚款:10968元。
对当事人变更登记事项、未及时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