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皓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临消行罚决字〔2025〕第00003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皓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袁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2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2025年06月09日,杭州市临安区消防救援大队发现当事人杭州皓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的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杭州皓皓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壹佰元整的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支付宝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或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或到建设银行网点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