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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吉木萨尔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行政处罚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日期: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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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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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4)新2327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张汉平,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某,女,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吉木萨尔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合作社理事长。
申请执行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于2024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昌州环罚字(2023)4-0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于2024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昌吉州生态环境局吉木萨尔县分局撤回对吉木萨尔县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 判 长  霍玉霞
审 判 员  杨晓毅
人民陪审员  乔红萍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牛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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