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浙0324行初230号
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东瓯大桥北路与新1**国道东南(温州泰利小微电子商务创业园有限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黄贤清,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雪好,浙江光正大(永嘉)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永嘉县南城街道县前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周陈,主任。
出庭负责人朱晓东,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杨跃枢,浙江永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顺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永嘉县瓯北街道塔下路174幢。
法定代表人潘进云,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温州汇高泵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瓯北街道堡二村。
法定代表人何建平,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筑用地使用权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31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永嘉县顺建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徐力
人民陪审员 潘丽琴
人民陪审员 夏娟娟
二O二四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侯成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