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兵06民终6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昌吉州奇台县奇台农场108社区1连。
法定代表人:李荣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亮,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营销部经理,住新疆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彦兴,新疆金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丁志文,男,198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木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勇,新疆新蓝天(奇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丁志文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2民初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鹿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鹿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奇台农场金鹿农产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慕新伟
审 判 员 石 娟
审 判 员 孙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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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卓尔
书 记 员 雷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