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新民申37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伍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群霞,新疆民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良,新疆民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负责人:孟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白某,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江峰,新疆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迪丽娜尔·马尔单,新疆联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原审被告(一审被告):杨某,男,1990年6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商洛市洛南县。
二审原审被告(一审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法定代表人:胡某,该公司经理。
二审原审被告(一审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西峡县。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
二审原审被告(一审被告):帕某,男,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二审原审被告(一审被告):某丙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
二审原审被告(一审被告):某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
负责人:薛某,该公司总经理。
二审原审被告(一审被告):申某,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
二审原审被告(一审被告):某丁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经理。
二审原审被告(一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二审原审被告(一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负责人:宋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二审原审被告(一审被告):李某,男,1980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
再审申请人某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某保险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白某及二审原审被告杨某、某甲公司、某乙公司、帕某、某丙公司、某保险公司新疆分公司、申某、某丁公司、某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支公司、某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新01民终1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某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于2026年9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保险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 刚
审 判 员 孟 祥 辉
审 判 员 许 芳
二〇二六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飘
书 记 员 开合热尼·吐尔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