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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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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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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冀0404民初3564号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缪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佳临,广东云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某。
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韦
二〇二六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郗鑫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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