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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与施某、某丙公司、某丁公司、叶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日期: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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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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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沪民终6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案外异议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季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善超,上海达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谈啸宇,上海言唯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某丙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某丁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施某,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叶某,男,194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上诉人某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一审第三人、被执行人某丙公司、某丁公司、施某、叶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本案的上诉。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书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525元,由上诉人某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叶 佳
审判员 鲍海跃
审判员 竺 琴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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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穆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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