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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新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鄯善分公司、鄯善县某某酒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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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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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6)新04民终50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鄯善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帕丽旦·阿不都,新疆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鄯善县某某酒楼,经营场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鄯善县。
法定代表人:施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男,系新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鄯善县分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新疆某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鄯善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鄯善分公司)、第三人鄯善县某某酒楼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26)新0421民初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6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6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徐某某、被上诉人某某鄯善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帕丽旦·阿不都、原审第三人鄯善县某某酒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徐某某上诉请求:1.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鄯善县人民法院(2026)新0421民391号民事判决书;2.依法发回重审,支持徐某某主张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400元;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某某鄯善分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严重错误,未查清核心事实。徐某某与某某鄯善分公司和非授权劳动合同第三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某鄯善分公司无书面协议的情况下,擅自将工资支付义务交由无合法授权、无代发资质、无合同约定的第三方鄯善县某某酒楼经营烟酒商行代为发放,属于单方擅自变更劳动合同核心履行义务。一审法院简单认定“第三方代发工资不违法、不侵权”,完全无视劳动合同相对性,无视双方合同中无任何第三方付款、代理付款约定的事实,属于明显事实认定错误。二、鄯善县某某酒楼介入工资发放,属于超范围经营、非法介入劳动关系,构成违法变更合同。鄯善县某某酒楼系独立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仅为烟酒销售,不具备工资代发、劳务代理、人力资源服务资质,其介入劳动关系、代为支付工资的行为,超出经营范围,无法律依据,无合同授权,本质是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责任,非法引入第三方主体介入劳动合同履行,已构成对劳动合同的擅自变更,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违背劳动合同法强制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双方书面形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系法定义务,可委托代发但必须有合法授权、明确约定、主体适格。本案中,某某公司无授权、无约定、无资质委托鄯善县某某酒楼代发工资,一审法院却认定合法有效,直接导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法定诉求错误驳回,适用法律明显错误,裁判不公。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经济补偿金赔偿金21,731元,即2024年10月20日入职之日至2024年11月19日第二月起,截至2025年6月3日病假期间范畴最后一日共计134天x2800÷21.75天=17,521元+两个月4月、5月份病假期间分别基本工资2800×80%=2240元/2月=4480元,合计总金额21,731元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地二倍赔偿金。徐某某当庭变更该部分诉讼请求,主张经济补偿金17,400元。四、一审判决错判、显失公正,应予以撤销并发回重审或改判。一审判决片面采信用人单位主张,忽视徐某某提交的证据与法律依据,刻意回避未签劳动合同的核心违法事实,回避第三方非法介入劳动关系的违法性,与事实不符、与法律相悖。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裁判显失公正,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徐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某某鄯善分公司辩称,徐某某与某某鄯善分公司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已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由某某鄯善分公司实际履行用人单位义务。判断劳动关系成立核心标准在与用人单位是否对劳动者实施了实际用工管理,鄯善县某某酒楼系某某鄯善分公司内部设立的经营单元,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具备用工资格,其人员招聘岗位安排考勤管理,工资发放及缴纳社保等事项均由某某鄯善分公司统一组织实施。徐某某的劳动关系属于某某鄯善分公司并由其依法实行全面的人事管理和经济给付责任。本案中某某鄯善分公司已与徐某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且持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徐某某原审提交的银行工资流水显示工资发放主体为某某鄯善分公司,社保缴纳记录由其公司名义完成,作为用人单位履行了发放工资及缴纳社保的义务。鄯善县某某酒楼相关经营行为属于公司内部组织安排,不影响作为唯一用人单位法律地位。某某鄯善分公司与某某酒楼之间不存在对外独立民事法律关系,某某酒楼未办理独立营业执照,独立税务登记,其运营资金、人员编制、成本支出均由某某鄯善分公司统一管理。某某鄯善分公司作为依法设立的分公司,虽可使用自身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但其下设经营单元不具备分支机构的法定形式,更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故所有用工责任应由某某鄯善分公司承担。徐某某主张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支付的请求不能成立,因双方已依法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徐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
鄯善县某某酒楼辩称,其答辩意见与某某鄯善分公司答辩意见一致。
徐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某某鄯善分公司支付因与鄯善县某某酒楼非法授权代理付款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额外经济赔偿金42,661元;2.本案诉讼费由某某鄯善分公司依法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徐某某提供了与某某鄯善分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工资支付的银行流水。双方2024年10月20日签订劳动固定期限合同,时间为2024年10月20日至2025年10月19日。徐某某的具体工作为保洁员和单位指派的其他工作,工资为每月2800元。2025年3月底徐某某与同事发生争执,离开某某鄯善分公司。徐某某上班期间,考勤均由某某鄯善分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勤。依据徐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其在职期间的工资一部分由鄯善县某某酒楼的账户代为支付,一部分通过某某鄯善分公司的账户支付。
另查明:依据鄯善县某某酒楼提供的营业执照,某某酒楼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施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徐某某与某某鄯善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属实,双方均无异议。徐某某主张两倍工资的理由是其工资有一部分由鄯善县某某酒楼代付。徐某某在某某鄯善分公司上班时,已签订了劳动合同,只要某某鄯善分公司按照劳动合同为徐某某支付工资及社保,就履行了劳动合同的义务。至于工资的来源,某某鄯善分公司可以自己发放,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支付。在本案中鄯善县某某酒楼向徐某某支付工资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也没有侵犯徐某某的任何权利。不能因为工资是第三方支付就认为某某鄯善分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的约定。故徐某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徐某某诉讼请求。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原审法院对鄯善县某某酒楼与徐某某之间关系的认定事实是否清楚、适用法律是否准确;2.某某鄯善分公司是否应当向徐某某支付两倍工资差额部分。
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支配性劳动管理,即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认定是否存在劳动管理应当着重考察企业对劳动者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劳动者提供的劳务是否具有从属性特征。本案中,徐某某与某某鄯善分公司于2024年10月20日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结合考勤记录由某某鄯善分公司人事部门管理、工作岗位由某某鄯善分公司指派、工资及社保亦由某某鄯善分公司支付可以看出,某某公司已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足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即便存在鄯善县某某酒楼为徐某某代发工资的情形,但工资由第三方发放本身不构成违法,关键在于用人单位是否履行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法定用工义务。徐某某并无充分证据证实某某鄯善分公司委托第三方代发工资具有规避用工责任的目的,也无证据证明第三方代发工资的行为减损了徐某某权益或加重了其负担,仅以工资由鄯善县某某酒楼代发为由主张某某鄯善分公司存在违法用工情形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争议焦点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双方已在用工之日起及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某某鄯善分公司已履行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徐某某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徐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徐某某负担,依法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陈  放  明
二〇二六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阿依加 玛 丽·依明
书 记 员  玛依努尔·阿布力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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