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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甲公司与内乡县某局,某乙公司、某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

日期: 202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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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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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豫1325民初869号之一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强,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巧莉,河南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内乡县某局,住所地内乡县。
负责人:李某甲。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欣,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内乡县。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欣欣,河南大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内乡县。
负责人:张某,任村支书。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内乡县某局、某乙公司、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为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6年3月5日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于2026年9月4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某局、某乙公司、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某局、某乙公司、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回对被告内乡县某局、某乙公司、第三人某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剑晓
二〇二六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周凤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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