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沪民申221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某小区业主大会,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吉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睿,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民浩,上海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辉,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雄,上海段和段(临港新片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某小区业主大会因与被申请人某甲公司、某乙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5)沪01民终18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小区业主大会申请再审称,第一,案涉《防水维修三方合同》对某小区业主大会无效。动用小区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同决定事项,须经法定表决程序通过,其签订未获业主大会合法授权,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第二,某乙公司为付款义务人。案涉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在收到相应的物业维修基金支付款后支付给某甲公司,系“背靠背”付款条款支付时间的约定,某乙公司为合同相对方和付款义务人。第三,《鉴定意见书》应依法予以排除:1.《鉴定意见书》依据虚假材料作出,不得作为定案依据。鉴定的依据材料工程量确认单某某小区业主大会公章确认、记载项目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某小区业主大会已委托某丙公司复核,出具《宜某佳园小区住宅外墙防水维修工程(11批合同项目)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报告》),显示案涉工程真实造价为人民币263,360元、多项项目均未施工。2.鉴定程序违法。鉴定抽样违规,仅勘验11栋,每栋勘查一套,扣除一套未施工,有效样本10套,样本量远低于自身承诺及《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最低要求,无法代表202套房屋的整体状况。鉴定机构未按规定指派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意见进行复核并形成书面复核意见存档。实际参与并出席鉴定工作会议的人员非《鉴定意见书》列明的鉴定人,现场勘验未按规定制作勘验笔录、图表或影像资料。违反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的规定,仅一名鉴定人出庭,另一名鉴定人未到庭,而由非鉴定人代替。综上,某小区业主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某甲公司提交意见称,第一,鉴定机构、人员资质、鉴定程序合法。抽样方案系经各方确认,工程量确认单系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基础材料,《竣工报告》均由某小区业主大会时任负责人程某签字确认;某小区业主大会全程参与鉴定,未对抽样方案提出实质异议,并多次委派小区专业预算人员与鉴定机构进行沟通,其在二审及再审申请阶段翻供,有违诚实信用原则。《造价咨询报告》系某小区业主大会于一审终结后单方委托出具,某甲公司及某乙公司未参与,不符合鉴定法定程序要求。案涉工程完工后房屋自然老化、存在其他单位施工,《造价咨询报告》无法反映真实施工情况。第二,案涉合同合法有效。程某时任业主委员会负责人,其代表业主大会签字盖章,应视为业主大会的真实意思表示;小区内部对维修基金管理程序的规范,并非强制性规定,且相对方已尽合理审查义务,不能以此对抗善意相对人。第三,付款主体的认定适用法律正确。合同约定某乙公司仅负代收代付义务,最终付款义务主体及实际受益人为某小区业主大会。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某小区业主大会的再审申请。
某乙公司提交意见称,第一,《鉴定意见书》程序合法、结论客观中立。鉴定人已在一审庭审中对鉴定程序中的轻微瑕疵作出合理解释,原审法院审查后认定轻微瑕疵不足以否定鉴定结论。《造价咨询报告》系单方委托、未经法院组织及各方当事人参与、鉴定机构无资质,其真实性完整性无法确认。第二,案涉合同合法有效。程某作为业主委员会负责人的签署系职务行为,对某小区业主大会有效,内部表决程序不能对抗善意合同相对方。第三,某乙公司仅负有代付义务且已经退场,不承担付款责任。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本院驳回某小区业主大会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合同效力问题,某小区业主大会主张《防水维修三方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本院认为,表决程序系业主大会内部决策流程,并非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案涉合同系由时任业主委员会主任的程某签字,其对外代表某小区业主大会签订合同及确认竣工的行为应视为其履职行为,原审法院认定案涉合同有效,并无不当。
关于付款主体问题,某小区业主大会主张某乙公司为付款义务人。本院认为,案涉合同约定某乙公司在收到相应物业维修基金支付款后向某甲公司付款,仅是各方对付款方式的约定,而非支付责任主体的转移,某小区业主大会亦未举证某乙公司有债务转移或加入的意思表示,故某乙公司应作为代付人而非最终付款义务人。退一步讲,案涉工程的实际受益人是全体业主,并非物业公司,故合同付款主体应为某小区业主大会,原审法院判令某小区业主大会直接承担付款义务,符合合同约定,并无不当。
关于鉴定依据及鉴定程序问题,某小区业主大会主张《鉴定意见书》存在依据虚假材料作出及程序违法,应予排除。在鉴定依据方面,某小区业主大会对工程确认单真实性提出异议。对此本院认为,某乙公司已对工程量确认单进行了盖章确认,相关合同及请示报告亦加盖了某小区业主大会公章或有时任业主委员会主任程某签字,证据之间可以相互印证,故工程量确认单可以作为鉴定依据之一。本院对某小区业主大会关于工程量确认单未盖章而不予确认的意见,不予采纳。《鉴定意见书》系鉴定人将工程量确认单与现场勘验结果相互印证后作为鉴定依据,并非完全依据单一材料作出,且对于部分工程量未达标的情况,已下浮计算工程费用。至于《造价咨询报告》,该报告系某小区业主大会单方委托,证明力不能等同于原审法院依法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能推翻《鉴定意见书》。在鉴定程序方面,《鉴定意见书》系法院依法委托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相应鉴定程序依法做出,鉴定程序合法。在收到某小区业主大会异议后,鉴定人员已于一审出庭作出合理解释说明。某小区业主大会并无充分证据证明本次鉴定存在违反法定程序或鉴定意见与事实存在明显不符的情形。故本院对某小区业主大会提出的关于《鉴定意见书》的相关异议,不予采纳。
综上,某小区业主大会的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小区业主大会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 川
审判员 贺 幸
审判员 诸海云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丁振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