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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某有限公司;绍兴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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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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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浙0681民初5705号之二
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安华镇新一村江水沿。
法定代表人:周某,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兴,浙江墨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丰惠镇东光村。
法定代表人:曹某,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1日立案。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现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本案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变更后的诉请金额计算),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699元,合计诉讼费用724元,由原告诸暨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芳芳
二〇二六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楼晨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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