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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某;姚某;任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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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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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冀民申16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曲某,女,195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姚某,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大鹿庄乡。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任某,女,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南城区。
再审申请人曲某因与被申请人姚某、任某公司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冀06民终21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人曲某于2026年4月2日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曲某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曲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崔 普
审判员 刘 璇
审判员 刘云鹏
二〇二六年四月九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 张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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