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民抗62号
抗诉机关: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嘉兴某管道疏通有限公司。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某。
申诉人嘉兴某管道疏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吕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浙04民终51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以浙检民监〔2025〕58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傅贤生
审 判 员 谢静华
审 判 员 赵恩勰
法官助理 沈彦君
书 记 员 徐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