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5)新2929行审30号
申请人:柯坪县某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柯坪县。
负责人:古某,该局局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李某,女,该局职员。
被申请人:多某,男,1991年5月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依干其镇凤泉北巷3号凤泉河畔西区。
申请执行人柯坪县某局于202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新阿克苏柯交执运政罚(2025)0008号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柯坪县某局申请对被申请人多某强制执行罚款16000元(其中罚款本金8000元、滞纳金8000元)。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多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0000元。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经申请人依法催告后交付2000元,剩余8000元仍不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处罚决定书》、《催告书》、送达回证等法律文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多某行政处罚的罚款16000元。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阿不都哈力克·依地热斯
审 判 员 如仙古丽 ·艾买提
人民陪审员 古扎丽努 尔 ·阿皮孜
二〇二五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艾尼卡尔 ·艾沙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