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京0102民初13689号
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第一分公司。
被告:崔某。
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第一分公司与被告崔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第一分公司于202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第一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第一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5.53元,减半收取计442.76元,由原告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某第一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田晓昕
二〇二五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孙学武
书 记 员 王可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