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渝0111财保266号
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被申请人:杜某伟,男,住重庆市大足区。
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某伟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其自有资产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案保全申请费1072.97元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申请缓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文胜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贵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