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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某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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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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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湘0102民初9165号
原告:湖南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东屯渡街道。
法定代表人:严某某,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湖南木枫(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黄花镇。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艳艳,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玲,湖南君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湖南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77元,由原告湖南某某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帆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法官助理  贺如意
书 记 员  石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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