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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某有限公司;浙江某乙有限公司;浙江某甲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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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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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02民初638号
原告:浙江某牛科技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寿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勇,杭州鼎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剑杰,绍兴柯鼎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被告:浙江某立科技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象山某信制衣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某牛科技公司与被告浙江某立科技公司、象山某信制衣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浙江某牛科技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牛科技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某牛科技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马  宁
人民陪审员 李 蓓 军
人民陪审员 皇甫晓宇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代书 记员 史 阳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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