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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嘉善某有限公司;顾某;朱某甲;梁某;朱某乙;嘉兴市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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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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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0421民初4974号
原告:浙江嘉善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屠洁扬,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女,汉族,1990年10月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朱某甲,男,汉族,1992年1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梁某,男,汉族,1982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朱某乙,女,汉族,1982年7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嘉善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嘉兴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孟某。
原告浙江嘉善某有限公司与被告顾某、朱某甲、梁某、朱某乙、嘉兴市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浙江嘉善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嘉善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嘉善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鄢云峰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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