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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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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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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浙0421民初3933号
原告:某
被告一:乙某
被告二:丙某丙
原告某与被告乙某,丙某丙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6月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本案纠纷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免交。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孙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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