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粤0604民初11041号
原告:四川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凡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甲,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某,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四川某公司与被告广东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5日立案。2025年5月15日,原告四川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因小额诉讼程序减半收取),由原告四川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毛月红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昀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