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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滨海新区某经销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日期: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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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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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津03民初35号
原告:开平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开平市。
法定代表人:邝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某,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福建格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某,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
经营者:陈某某。
原告开平某公司与被告天某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期间,原告开平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开平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平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开平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颖鑫
审 判 员 刘雪峰
审 判 员 吴松涛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东升
书 记 员 赵丹丹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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