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漫国华(金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金人社罚决字〔2026〕第00000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漫国华(金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徐某某
执法部门: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10-2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中漫国华(金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年7月2日在浙江动漫职业学院(暂名)(二)(学生宿舍、东大门、食堂、教工公寓、学生活动中心、学生服务中心、配电房)项目实施了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