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波佳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慈溪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49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宁波佳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韦某某
执法部门:慈溪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10-13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2026年2月5日晚上至2026年2月10日凌晨,宁波佳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分别为浙B6TXXX、浙B5LXXX、浙B5NXXX的重型自卸货车将宁波市镇海区澥浦镇慈海北路XXXX号XXX幢西侧镇海区建筑泥浆处理中心的建筑垃圾装运至慈溪市龙山镇慈东工业区淞浦路与金海北路交叉口西南XXX米处的空地上倾倒。至被查处时,当事人共倾倒建筑垃圾1处,共计倾倒6车次,每车次约24立方米,总量约为144立方米,主要成分为渣土,当事人违法所得无法查清。经复查,宁波佳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已改正违法行为。宁波佳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随意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现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照《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和《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规则》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对宁波佳运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220,000.00)。
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户名:慈溪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X***********X)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