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温岭硒美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市监处罚〔2026〕133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岭硒美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
执法部门: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10-1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5月1日,当事人购进并销售童鞋共计120双,温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童鞋进行抽样检测,检测结论为不合格;经中轻检验认证有限公司检验,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为:“耐磨性能(1#)”、“磨痕长度”“左脚”“右脚”;检测方法:“GB/T3903.1-2017”;技术要求:“≤15.0”;结果数据:“15.3”“16.4”;单项判定:“不符合”;“耐磨性能(1#)”、“外底磨穿现象”“左脚”“右脚”;检测方法:“GB/T3903.1-2017”;技术要求:“不应出现”;结果数据:“外底被磨穿”;单项判定:“不符合”。最终得出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温州复检后,报告中显示不合格的检验项目为:“耐磨性能”、“磨痕长度(mm)”;标准要求:“≤15.0”;实测结果:“1左”“15.9”“1右”“16.0”;“耐磨性能”、“试验后现象”;标准要求:“不应出现外底磨穿现象”;实测结果:“1左、1右”“试验后,试样出现鞋底磨穿现象”,单项结论:“不符合”。最终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童鞋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属于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涉案童鞋不合格项目检测数据与标准指标差距在50%以下,且不合格项目不超过2个,当事人符合《浙江省市场监管重点领域部分行政处罚事项从轻、从重处罚裁量基准》产品质量监管领域中从轻处罚之情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968元;2.罚款8841.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