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诸暨市霍俊餐饮有限公司销售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市监处罚〔2026〕105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诸暨市霍俊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霍某某
执法部门: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1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8月12日,被处罚人诸暨市霍俊餐饮有限公司在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销售混有异物的食品被查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制作并销售混有异物的饮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11.6元;2.罚款3000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