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桐乡市武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嘉环桐罚〔2026〕3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桐乡市武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危某某
执法部门: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1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嘉环桐罚〔2026〕31号
案件名称:桐乡市武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违反环保“三同时”制度案
被处罚人名称:桐乡市武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经营者姓名:危某某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5月14日,被处罚人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即投入生产,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处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肆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嘉兴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