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天津松果租赁有限公司诸暨第一分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诸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95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天津松果租赁有限公司诸暨第一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7-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天津松果租赁有限公司诸暨第一分公司于2026年6月14日在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浣东中路83弄与苎萝东路交叉口实施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营企业未按规定履行企业主体责任等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8,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浙江省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https://pay.zjzwfw.gov.cn )或者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