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台州市黄岩正斌食品有限公司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黄消行罚决字〔2026〕第00001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台州市黄岩正斌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刘某某
执法部门:台州市黄岩区消防救援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29日,台州市黄岩区消防救援局对台州市黄岩正斌食品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救援机构许可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台州市黄岩正斌食品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已取得《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不予执行),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的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停产停业(不予执行),并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台州黄岩支行或扫描本决定书上的二维码交至浙江省统一支付平台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