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开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衢税稽一罚〔2026〕2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开建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宋某某
执法部门:衢州市税务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违法事实:在账簿上多列支出,其他违法
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你单位构成知道或应当知道是非法取得的发票而受让,同时,将非法取得的发票入账、申报抵扣税款、列支成本费用造成少缴应纳税款的偷税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偷税进行处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二条之规定,该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141504.44元,应追缴2020年增值税50619.48元,2021年增值税90884.96元,共计141504.44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0752.22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五条和第七条之规定,追缴2020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530.97元,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4544.24元,共计7075.21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537.61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单位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税前列支,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是偷税,追缴少申报缴纳的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96079.65元,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72506.64元,合计268586.29元,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134293.15元。
以上共计处罚款208582.98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开化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衢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处罚决定:罚款208582.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