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嘉兴美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长市监处罚〔2026〕73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嘉兴美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张某某
执法部门:长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6-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04月09日,被处罚人嘉兴美信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在长兴县某医院放置的自动售卖机内医疗器械超过使用期限和无标识标签(“紫明乐弗”人体润滑剂和无标签标识的电极片2袋)。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和标签不符合规定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三)项、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经营的医疗器械:过期“紫明乐弗”人体润滑剂(无味型,50g)2份(生产批号:23202、240215);无标签标识的电极片2袋(每袋4片)。 2.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上缴国库。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