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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日期: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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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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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上海汇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公司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行为的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余人社监罚决字〔2026〕第00002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上海汇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1.主要违法事实:2026年3月4日,反映人张某某在人社部线索平台反映位于杭州云湖之城项目07地块批量精装修工程Ⅰ标段拖欠工资,称该当事人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经查明:上海汇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拖欠张某某等30人劳动报酬共计390455.06元。2026年3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开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余人社监令字[2026]127号),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3月23日前支付30人劳动报酬共计390455.06元,并于2026年3月23日前将改正情况和相关凭证报送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当事人逾期未按要求改正。当事人之行为属于“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

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

3.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使用浙里办手机APP或联系本机关工作人员缴纳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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