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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青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案

日期: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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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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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杭州青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产品未经认证或者认证不合格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出厂销售的行为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淳市监处罚〔2026〕11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青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潘某某

执法部门: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主要违法事实:2025年12月22日,淳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认证的灯具。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注册登记场所进行检查,通过查阅涉案灯具认证证书和销售记录,执法人员发现当事人在未取得认证证书的情况下擅自销售灯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对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没收违法所得陆仟贰佰伍拾叁元整(¥6253.00)。当事人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没收违法所得陆仟贰佰伍拾叁元整(¥6253.00)。上述两项合并,合计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没收违法所得陆仟贰佰伍拾叁元整(¥6253.00)。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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