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温岭市通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温综执罚决字〔2026〕第00016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温岭市通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程某某
执法部门: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4-30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当事人温岭市通通建筑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于2026年2月2日在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实施了擅自倾倒建筑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元整(¥190,000.00);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壹万叁仟捌佰元整(¥13,8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