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长兴宏旭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路政罚〔2025〕601101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长兴宏旭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史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9-0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5年08月08日11时50分,杭州市临安区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G329(舟鲁线)於潜方向K474+450检查时发现长兴宏旭建材有限公司存在交通运输行政违法行为,经调查,长兴宏旭建材有限公司违法超限运输(浙里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叁佰贰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建设银行临安支行、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本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