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利用或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杭滨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066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易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滨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8-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中国建筑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易某)于2025年4月9日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南路与白马湖路交叉口西北角实施了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处置施工产生的固体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杭州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缴款地址:http://pay.zjzwfw.gov.cn)或通过扫描决定书所附二维码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