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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94号:东瑞和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期: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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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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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建法罚(市)字[2025]第010194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瑞和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91110111MA01RXQF3B
违法行为类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67700B020
违法事实:你单位是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产业基地(新)0411街区HD00-0411-0055、0058、0064、0072地块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项目(72-1号住宅楼等22项)基坑支护及地基处理专业分包工程的专业分包单位,2025年5月31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施工现场存在以下问题:该工程基坑开挖深度为9.71m-10.11m,基坑安全等级为二级,现场检查时基坑支护施工完成,正在进行筏板施工,尚未回填,基坑支护及地基处理工程分包施工单位东瑞和明(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从2025年5月1日至5月30日未对支护结构顶部沉降位移、地面沉降进行施工监测,与该工程《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永丰产业基地(新)0411街区HD00-0411-0055、0058、0064、0072地块二类城镇住宅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地面公共交通场站用地项目基坑支护设计》设计总说明(二)中第十章第1条要求不符,其提供的5月1日至30日的《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记录》和《基坑桩(坡)顶竖向位移监测记录》中的“本次变化量”与“变化速率”无逻辑关系,《周边地表竖向位移监测记录》中的20个监测点位(东DM1—东DM5,南DM1—南DM5,西DM1—西DM5,北DM1—北DM5)的初始高程与《基坑桩(坡)顶竖向位移监测记录》中的监测点位(D01—D20)的初始高程依次对应一致,但实际监测点位并无重合,不符合《建筑与市政地基基础通用规范》(GB55003-2021)第7.1.4条的要求。你单位的行为属于未按照规定进行施工监测的行为。该工程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宋志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白彦位。在调查过程中,未发现你单位有减轻、从轻或从重情节。
处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项和《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基准编号C1667700B020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给予你单位处以20000.00元的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2.000000
处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
数据来源单位: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110000000021135M
法定代表人:魏海明
处罚决定日期:2025-07-17
处罚公示期限:2026-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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