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杭州锦合能源有限公司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临综执罚决字〔2025〕第00029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锦合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万某某
执法部门:杭州市临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6-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杭州锦合能源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在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实施了燃气经营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