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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解读

日期: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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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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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解读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参建单位从业行为,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增强从业机构诚信经营意识,保障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黑龙江省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办法(试行)》(下称《办法(试行)》)。

  一、出台背景

  一是落实国家相关信用管理办法的具体体现。《办法(试行)》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际制定,直观体现了相关信用体系内容的落实。

  二是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单位管理的迫切需求。高标准农田建设从业单位涉及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材料设备供应等参建单位,社会关注度高,与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本《办法(试行)》是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章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省工作实际,进一步明确了从业单位信用评价的原则、各级农业主管部门的职责、评价方法、评价标准、结果应用等方面的内容,并制定高标准农田项目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标准表,使高标准农田从业单位信用评价有章可循、有据可依,有力提升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科学管理水平。

  二、内容框架

  《办法(试行)》共分为五章30条。第一章总则。即第1-7条,明确《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名词定义及省市县各级责任等,指导各地切实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从业机构的信用评价。第二章评价方法。即第8-13条,明确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从业机构开展信用评价的依据、内容、时限、原则、流程等具体内容。第三章评价标准。即第14-19条,明确评价分值划分A、B、C、D四个信用等级,A、B、C评价有效期为1年,D评价有效期为3年。第四章结果应用。即第20-26条,明确评价结果全省通报、信息共享,并对A、B、C、D四个不同等级从业机构实行分级管理。第五章附则。即第26-30条,对信用评价工作开展过程的公平、公正、廉洁性等做出规定,同时也对信用修复、实施期限等予以明确。

  三、核心内容

  (一)明确了评价内容及程序。《办法(试行)》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规定要求(第一条),提出适用范围为中央资金(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等)支持及地方政府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第二条),提出了评价方法、评价内容、计算时段(第八、九、十条),明确了评价程序和职责(第十一、十二条),节约了信用评价的前期工作时间和经费,同时又让各市(地)工作具有可操作性。

  (二)明确了评价标准、等级。针对高标准农田参建单位信用评价基础分的获得提出了明确要求(第十五条),将评价结果依据分值划分为四个信用等级(第十四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国家和省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财务、审计、项目管理制度,对从业单位直接评定为D级(严重失信)的情况进行了详细说明(第十七条),提升了《办法》可操作性。

  (三)明确了评价结果的应用。提出了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评定结果按从高到低顺序予以全省通报,建议各相关单位在制定评标办法时参考使用,可将信用等级作为评分项(第二十条),对信用评价所涉及的四个等级如何应用以及信息共享范围分别进行说明(第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条),同时明确信用修复方式按照《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黑龙江省社会信用条例》规定执行。

  (四)明确了评价工作的原则和要求。在开展信用评价工作时,工作人员应实事求是,公正、客观地严格执行评价标准和有关规定,严格遵守有关廉政规定(第二十七条)。评价过程中,评价单位不得影响从业机构正常工作,不得借机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八条)。农田建设工程及第三方服务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进行认定执行(第二十九条)。

  四、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政策文件:https://nynct.hlj.gov.cn/nynct/c115420/202511/c00_3188597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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