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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日期: 2026-05-19
浏览次数: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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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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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制定目的

  为维护公平诚信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健全全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强化信用的激励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实际,有必要制定《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同时,为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等市场主体行为,引导各类主体依法履约、诚信经营,构建守信受益、失信受限的信用监管新格局,提升生态环境工程建设质量与监管效能,有必要建立科学、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机制。

  为此,我厅制定了《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二、制定依据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同时,参照国家及我省关于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招标投标监管相关工作要求,确保制度设计合法合规、贴合行业实际。

  三、制定过程

  一是明确工作任务。将制定《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列入全省生态环境系统信用体系建设重点工作任务,明确制度制定的总体原则、时间节点与法定工作程序,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二是细化责任分工。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组织相关处室及业务骨干,全面调研我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现状,系统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结合行业特点与监管需求,科学设计信用信息分类、评价指标与全流程管理机制,形成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是广泛征求意见。为确保办法合法合规、务实管用,在起草过程中,通过书面征求、座谈研讨等方式,面向各市州生态环境局、相关市场主体及行业专家广泛征求意见。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逐一梳理、充分吸纳、反复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并按法定程序完成审查和印发工作。

  四、主要内容

  《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共七章三十条,主要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类别、信用评价主体与责任、信用评价方法、信用评价信息公开与应用、监督管理、附则等内容。

  (一)明确适用范围和评价原则。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由生态环境部门履行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及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严格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切实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建立了省、市州、县市区三级联动管理机制,清晰界定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具体职责。

  (二)规范信用信息分类与管理。办法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统一划分为履约业绩信息、项目履约评价信息、优良激励信息三类。明确了各类信息的定义内涵、申报主体、采集渠道与审核归集责任。履约业绩信息由市场主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要求主动申报,项目履约评价信息由建设单位实行“一项目一评价”,优良激励信息由市场主体定期向省级部门申报审核,形成分类清晰、权责明确、流程规范的信用信息管理模式。

  (三)建立专项风险监管机制。办法建立了低价中标项目履约风险专项评价机制,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且中标价下浮率超出规定阈值的项目,纳入重点履约监管范围,有效防范项目履约风险。同时,严格限定信用信息申报、评价与审核的时限要求,压实市场主体、建设单位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工作责任。

  (四)实行定期评价与结果应用。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制度,由省级部门每年1月、7月集中组织开展,市级部门按期完成辖区信息汇总上报。评价采用百分制定量计分方式,以近三年有效履约项目为计分范围,按照既定公式综合核算信用得分。评价结果按规定公示无异议后,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招标投标、履约保证金管理、项目评优评先等环节依法依规应用。

  (五)强化信息公开与监督管理。办法明确各类信用信息公开期限均为3年,规范信息公开核心要素,保障信息公开透明。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机制,市场主体对公示公开信息存在异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同时,明确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行为,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确保信用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湖南省生态环境厅科技与财务处

  解读人:贾新杰

  咨询电话:0731-85698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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