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个人用户
退出
在线留言
收藏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Society Social Piblic Credit Information Public System
首页
信用动态
信用百科
信用之声
信用监督
信用标准
信用管理
招投标与信用
信用学习
资讯
通知公告
政策法规
培训公示
行政处罚
行业资讯
裁判文书
查询
个人公示
企业资质查询
企业公示
能力证书查询
服务
信用维权
资料下载
帮助中心
法务支持
注册认证
隐私声明
滚动消息:
海南:发布连续10年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将享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举措优化营商环境
海南:发布第七批优化营商环境示范案例
湖北广水:助企重拾信用“金名片”
新疆哈密人大常委会: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询问
黑龙江鹤岗:市委书记王兴柱调研营商环境建设工作
江苏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 灵活就业参保申请材料由8份压减至1份
贵州安顺:营商环境的“加减法” 从“首违不罚”到“百亿授信”
四川成都:聚焦重点领域精准发力 助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1
注册信用记录档案
2
注册信用记录档案
3
注册信用记录档案
注册信用记录档案
信用评级认证指南
News
相关信息
/
HOT NEWS
海南:发布连续10年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将享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
海南:发布连续10年纳税信用A级企业名单,将享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
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某甲公司与某丙公司,某乙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
湖南喜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提供服务的驾驶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案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举措优化营商环境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出台举措优化营商环境
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某有限公司、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某贸易有限公司、天津某有限公司、天津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杭州君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对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运送装修垃圾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案
杭州君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对装饰、装修房屋的单位和个人、运送装修垃圾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堆放、消纳场所案
海南:发布第七批优化营商环境示范案例
海南:发布第七批优化营商环境示范案例
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顾某,陈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
四川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克拉玛依区某某建筑设备租赁站,顾某,陈某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
沈阳富美妮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沈阳富美妮儿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湖北广水:助企重拾信用“金名片”
湖北广水:助企重拾信用“金名片”
徽商某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光彩支行与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徽商某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光彩支行与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东阳市誉雅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东阳市誉雅文体用品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某丁公司等与某戊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
某丁公司等与某戊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一案
山东回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案
山东回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供服务的车辆未取得车辆营运证案
新疆哈密人大常委会: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询问
新疆哈密人大常委会: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题询问
News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用评级认证指南
》
代理机构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登记代理活动,保障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接受委托,从事企业登记代理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第三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办理代理业务,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公开、公平、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委托人的权益。第五条 设立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企业登记管理法规规定的条件,并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方可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中介服务机构申请开展企业登记代理业务,须有三名以上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并应当申领营业执照或者办理增加企业登记代理业务的变更登记。第六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的登记管辖,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或者《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七条 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设立后,当其所属的具有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的专职业务人员不足三人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足规定人数,并报登记机关备案。第八条 企业登记代理资格经考核取得,有关事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经考核合格的,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给《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第九条 每年企业年检期限内,企业登记代理机构应当将其所属人员的《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送交登记机关年检。不按时年检的,不得继续从事企业登记代理活动。第十条...
发布时间:
2019
-
03
-
28
浏览次数:
680
查看详情>>
共
1
条
页次1/1
首页
上一页
1
下一页
尾页
能力证书查询
信用动态
通知公告
信用标准
政策法规
信用百科
招投标与信用
培训活动公示
企业公示
个人公示
企业资质查询
企业注册认证
资料下载
Copyright ©2025 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京ICP备19019029号-3
网站地图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