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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文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日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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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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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文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
杭州文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字[2022]第2000190号
杭州文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杭州文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卢建明
杭州文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杭州文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8-26
杭州文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杭州XX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环城北路XXX号,法定代表人为卢建X。
案件来源:巡查中发现
现查明:当事人未向无线电管理部门办理设台审批手续的前提下,擅自在航坞山设置型号为东芝 7000 系列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1 套、在天竺山设置型号为东芝 7000 系列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1 套、在皋亭山设置型号为东芝 3700 系列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1 套。违法所得无法确定。7 月 7 日本机关向当事人发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于 2022 年 7 月 15 日前改正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违法行为。7 月 8 日,当事人告知已完成整改。7 月 15 日,本机关对当事人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执法人员通过固定监测站和众包监测系统发现皋亭山、航坞山、天竺山周边区域无相关数字电视信号,当事人已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经责令改正后已改正违法行为。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调查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2.《指认证据照片》1 份,证明当事人指认擅自设置使用的广播电视发射设备;3.《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浙经信责改通字[2022]第 2000190 号 1 份;4.《整改复查意见书》(浙经信复查[2022]第 2000190 号 1 份,证明当事人对本机关作出的整改要求已经整改到位;5.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周盛俊的身份证复印件各 1份;6.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1 份;7、整改前后众包监测数据 5 份,证明当事人已按要求完成整改;8、整改后固定监测站监测数据 1 份等证据。
当事人 8 月 18 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当面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 3 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在 5 日内提出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的规定,且不属于相关条款除外情形,已构成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经责令改正后已改正,依据《中华人民第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责令改正,达到整改要求的”——“未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未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或者无线电台(站)执照有效期届满 1 年以上未办理续用手续继续使用的”——“占用除卫星通信、公众通信、安全通信以外业务频段的”——“范围涉及三个地(市)以下”适用“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标准,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没收擅自设置使用的东芝 7000 系列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2 套、东芝 3700 系列数字电视发射设备 1 套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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