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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案

日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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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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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案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杭机公(场)行罚决字[2022]00200号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案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邢林杰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案执法部门:【浙江省】杭州萧山国际机场公安局场区派出所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案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09-05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公司托运人在托运货物中夹带危险物品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09月01日13时40分许,在萧山机场货站A区10号检查通道操机位,在检查托运人浙江省邮政速递物流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运单号67958100,航班号CF9081,由杭州至广州的货物,发现有可疑物品,经开包确认为喷漆(成分:丙烯酸漆)450ML*24罐,存在夹带易燃品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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