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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瑞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案

日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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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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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瑞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案
瑞安市瑞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经信罚字[2022]第2000242号
瑞安市瑞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案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瑞安市瑞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康进
瑞安市瑞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案执法部门:【浙江省】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瑞安市瑞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案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2-10-08
瑞安市瑞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涉嫌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和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浙经信罚字[2022]第 2000242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瑞安市瑞立商务酒店有限公司,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9****************T,法定代表人:陈康进,地址:
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安阳路 188 号。”
案件来源:巡查中发现
现查明:当事人在未办理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和无线电台执照的
情况下,擅自在瑞安市安阳街道瑞立外滩生活广场内使用无线电频率
和设置、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该套无线电发射设备为对讲机,数量
共 4 部 , 对 讲 机 品 牌 均 为 : “KENWOOD” , 型 号 均 为 :
“TK-U100D(U)-C”, 序 列 号 分 别 为 “B8C61475” 、 “B8C61477” 、
“B8A60824”和“B8C60732”。该套无线电发射设备占用无线电发射频
率为 402.625MHz,占用发射带宽为 12.5KHz,发射范围为本市范围
内,未产生违法所得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经本机关责令改正后配合
整改并达到整改要求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现场照片证据》1 份,证明当
事人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现场情况和频率占用情况;2.《现
场勘验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设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现场情
况;3.证明当事人身份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代表陈康进的身份证
复印件各 1 份;4.证明涉案无线电发射设备来源的采购发票复印件 1
张;5.《调查询问笔录》(李子易)1 份;6.证明当事人授权委托代
理人、副总经理李子易身份的身份证复印件 1 份;7. 由当事人出具
的证明李子易身份的工作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各 1 份;8.《责令改正通
知书》(浙经信无责改〔2022〕16 号)及送达回证(浙经信无回〔2022〕
56 号)各 1 份;9.《整改复查意见书》(浙经信无复查〔2022〕12
号)1 份,证明当事人对本机关提出的整改要求已经整改到位。”
当事人于 2022 年 9 月 22 日签收本机关送达的《行政处罚(听证)
事先告知书》(浙经信先告字[2022]第 2000242 号),当事人未在规
定时间内提出申诉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
条例》第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不得
对依法开展的无线电业务造成有害干扰,不得利用无线电台(站)进
行违法犯罪活动。”、第十四条:“使用无线电频率应当取得许可,但
下列频率除外:(一)业余无线电台、公众对讲机、制式无线电台使
用的频率;(二)国际安全与遇险系统,用于航空、水上移动业务和
无线电导航业务的国际固定频率;(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的
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使用的频率。”和第二十七条:“设置、
使用无线电台(站)应当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取得无线电台执照,
但设置、使用下列无线电台(站)的除外:(一)地面公众移动通信
终端;(二)单收无线电台(站);(三)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规定
的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台(站)。”之规定。
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违反本条
例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或者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
台(站)的,由无线电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
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并处 5 万元
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从事诈骗
等违法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
量基准关于“违反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未取得无
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未取得无线电台(站)执照,占用除卫星通信、
公众通信、安全通信以外业务频段的,范围涉及三个地(市)以下,
经责令改正后达到整改要求”的情节及相应的“没收从事违法活动的
设备和违法所得,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同
时考虑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整改和案件调查以及疫情下企业生
存困难等综合情况,决定给予罚款伍仟元,没收涉案的无线电发射设
备(品牌为:“KENWOOD”,型号为:“TK-U100D(U)-C”的对讲机设
备 4 台)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浙江省财
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中国工商银行杭州市众安支行),账号
1****************3。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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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人
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
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浙江省中小企业局)
2022 年 10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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