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沪民申556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周某甲,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医院,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剑云,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再冉,上海市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
法定代表人:Q。
二审上诉人(一审原告):周某乙,女,新西兰籍,住新西兰。
再审申请人周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某医院、某公司、二审上诉人周某乙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周某甲申请再审称,2021年申请人妻子王某经某医院的治疗医生介绍参加了肺癌药物RX的临床试验,后王某突发脑部大出血死亡。在申请人整理逝者遗物时,发现RX药物胶囊去除胶囊外壳成分后其药料重量远超出标准重量二倍以上。申请人认为病患死亡的原因就是某医院在2021年7月23日给病患服用的新一期试验用药,剂量超出正常规定剂量近50%,服用7天后,病患脑部血管崩裂导致脑部大出血死亡。但原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对剩余药品剂量进行鉴定和衡量称定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此本案事实不清,导致判决有误。综上,周某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某医院提交意见称,申请人主张患者因药物实验导致死亡,经原审查明,根据《药物临床试验批件》及上海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答复》,充分证明涉案药物临床试验依法依规开展,所有药品具备合格成品检验报告,被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过错。且患者死亡与临床用药无因果关系,申请人作为举证责任一方没有举证证明患者的死亡系因医疗过错侵权行为所致,故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医疗科学具有高度专业性、复杂性并同时伴有一定的风险性,故对于一起医疗纠纷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该过错是否构成医疗损害,除依照一般常理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以外,更需由权威部门出具鉴定意见。本案医疗损害责任鉴定,某学会不予受理。周某甲、周某乙在一审中亦表示,曾尝试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本案医疗损害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亦不予受理。因此申请人主张患者死亡系因某医院新药治疗所致依据不足。申请人要求原审法院对申请人提出的对剩余药品剂量进行鉴定和衡量称定的请求不予支持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做出的判决,合法合理,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不再赘述。申请人主张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但其没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公正合法。
综上所述,周某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四项规定的再审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周某甲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盈姿
审判员 陈 岚
审判员 杨宇红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三条
……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